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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02592214N/2021-03131

      2.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3. 服务对象:

        政府机关

      4. 体裁分类:

        通知

      5. 文件名称: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21年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

      6. 发布机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7. 文件字号:

        浙政办发〔2021〕46号

      8. 成文日期:

        2021-07-30

      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10. 信息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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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1-08-23 15:08:25 来源:政策法规处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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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正向激励机制,推动形成担当作为、争先创优的良好局面,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对2021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现将2021年督查激励措施及组织实施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在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省级相关试点时予以倾斜支持,对其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省重大产业项目。(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对推进数字化改革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给予一定财政资金奖励,用于统筹推进数字化改革。(省数字化改革“1+5+1”牵头单位负责)

        三、对深度融入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成效明显的设区市,在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省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奖补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对推进“一带一路”重要枢纽建设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市、区),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开发区(园区)提升发展、国家和省级“一带一路”发展平台建设、国家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申报,优先支持其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等外贸新业态及数字贸易、服务贸易等领域试点探索;对其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推荐列入国家“一带一路”项目库、国家重大外资专班项目,优先纳入省级“一带一路”项目库、重大外资项目计划。(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负责)

        五、对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主动、成效较好的设区市,优先支持其申报国家和省级相关试点示范,对其行政区域范围内涉及重大结构调整、低碳高效的项目优先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省重大产业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六、对加快发展海洋经济工作主动、成效明显的设区市,在安排海洋(湾区)经济发展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对其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七、对全面推进大湾区大花园大通道大都市区建设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对其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八、对推动山区跨越式发展工作有力、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对其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九、对实施低收入农户基本同步现代化行动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在安排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十、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水平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在安排省乡村振兴绩效提升奖补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其在农业农村改革试点等方面先行先试。(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十一、对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2.0版,深化数字经济系统建设,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在安排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在深化数字经济系统建设试点应用、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国家试点示范项目、重大产业布局和重大项目落地上予以倾斜。(省经信厅负责)

        十二、对推动工业稳增长和技术改造,加快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培育“单项冠军”企业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在安排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在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智能化技术改造、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和产业重大项目落地,服务型制造和工业设计等试点安排方面予以优先支持。(省经信厅负责)

        十三、对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有力、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在安排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省经信厅负责)

        十四、对打造三大科创高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成效明显的设区市,增加20%“尖兵”“领雁”等攻关计划申报限额数,围绕地方重点产业发展优先支持开展先行试点,优先支持省级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省科技厅负责)

        十五、对推进促消费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在安排省商务促进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用于统筹推进促消费工作。(省商务厅负责)

        十六、对推进稳外贸稳外资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在安排省商务促进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用于统筹推进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省商务厅负责)

        十七、对推进未来社区建设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在安排省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省建设厅负责)

        十八、对落实投资新政、实施省市县长项目、优化投资结构等工作成效较好的县(市、区),在安排省发展改革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并给予一定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十九、对推进综合交通运输建设发展工作成效突出的设区市,在安排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在安排涉及交通强国试点项目、申报交通领域试点示范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二十、对水利建设投资项目落实、美丽幸福河湖建设和水库系统治理(除险加固)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在安排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在水利现代化治理试点安排方面予以优先支持。(省水利厅负责)

        二十一、对财政预算执行、财政存量资金盘活、国库库款管理、预算公开等财政管理工作完成情况较好的市、县(市),省财政利用收回的存量资金、本年度预算资金等,在省与市县两级结算时予以奖励。(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二、对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闲置土地处置,推进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工作成效较好的市、县(市、区),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二十三、对实施融资畅通工程、“凤凰行动”升级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给予一定财政资金奖励,在同等条件下对其申报金融改革试验项目予以优先支持,对其行政区域范围内重点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加大工作支持力度。(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二十四、对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在安排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十五、对推进质量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在安排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推荐国家级有关试点示范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十六、对城乡风貌整治提升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在安排省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省建设厅负责)

        二十七、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效显着、环境指标优良的设区市,在安排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二十八、对传承发展浙江优秀传统文化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县(市、区),给予一定财政资金奖励,在文化遗产保护载体建设、公共文化旅游服务、红色旅游保护开发等工作中予以倾斜支持。(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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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九、对推进县域医共体建设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市、区),给予适当奖励,在安排其行政区域范围内医疗资源配置方面予以适当政策倾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三十、对实施学前教育提升行动计划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在安排省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省教育厅负责)

        三十一、对落实养老服务业支持政策、完善养老服务体系表现优异的县(市、区),在安排财政补助转移支付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省民政厅负责)

        三十二、对落实鼓励和支持就业创业政策力度大、提高就业创业服务水平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在安排财政就业补助转移支付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专项用于就业创业工作。(省人力社保厅负责)

        三十三、对督查中发现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成效明显、创造典型经验做法的市、县(市、区),给予一定财政资金奖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

        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是加强和改进督查工作、完善督查激励长效机制、充分调动和激发各地从实际出发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重要举措。省级有关单位要及时修订完善督查激励措施的配套实施办法,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的有关要求,充分运用数字化改革成果,构建科学合理的督查评价体系,改进优化督查评价方式方法,客观全面评价地方工作成效,切实避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避免增加基层负担。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20年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44号)停止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7月30日